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
突发紧急情况
原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
监护权争议期间
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,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法院等指定监护人;情况紧急时,相关组织可安排临时照料措施,或由法院指定临时监护人。
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、保护其人身与财产权益等;临时监护人需履行同等责任。
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,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其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,过渡期可设临时监护人。
主体申请
向相关机构提出
临时措施
建议在实际操作中,先咨询当地民政部门、社区或专业律师,结合具体情况启动法律程序。保护失智老人的权益需兼顾法律程序与人文关怀,确保其得到安全、及时的照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