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2010年修订)第十五条: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 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 (二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 (三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
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: 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典型情形(如工作事故、职业病等),但突发疾病本身未被直接列入。
“工作时间”和“工作岗位”的界定:
举证责任:
抢救时间的计算:
建议在遇到具体案例时,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专业律师,结合实际情况处理。